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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马鞍山市慈善总会
电话: 0555-2494343
传真: 0555-2490043
邮箱: mascs@163.com
地址: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路88号(市民政局外小二楼)
慈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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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慈善总会章程
发表时间:2019-09-29 浏览次数:18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马鞍山市慈善总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发动、组织社会力量,筹募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务上接受中华慈善总会、省慈善协会和市民政局指导,接受市民政局的管理监督和社会各界民主监督。
第五条 本会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路88号。
第二章 党 建
第六条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本会组织和活动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应当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本会正确政治方向,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条 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本会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本会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九条 本会如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应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先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基层党组织。
第十条 本会中党员人数达3名(含3名)以上的,按规定成立党的基层党组织。支持本会党员负责人担任本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党内职务。注重党员发展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
第十一条 积极为党组织在本会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本会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资金及各类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各类社会组织的捐赠;接受中华慈善总会、安徽省慈善协会委托项目及其捐赠;组织各种合法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赈灾救助。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赈灾救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慈善救助。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慈善救助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管理慈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六)兴办实体。经民政部门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七)慈善宣传和调研。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调研,探索具有一定特色且符合我市实际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八)对本会单位会员的慈善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县区及基层慈善事业的发展。协助县区基层民政机构建立完善慈善网络并给予业务指导;支持会员依法开展各种有利于公益事业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机构的联系和协作;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二)热心慈善事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荣誉会员 特邀会员 名誉会员
(一)对我市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且社会影响较大的单位、个人和组织,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市内外文化、艺术、宗教、企业界有威望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为特邀会员。
(三)为便于同市内外(境外)的合作交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市外(境外)有关人士为名誉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拥有本会各种活动的参与权;
(四)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接受本会的慈善有关业务指导;
(三)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审议各项决议和报告;
(三)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四)行使第二十四条一、三、五、六、七、八项的
职权。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每年召开1-2次),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完善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总会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或者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
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
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本会善款和各项工作经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常务副会长主持总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法定代表人的领导下,办理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
办公会的会务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完成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和自愿捐赠;
(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本会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资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使用范围是:
(一)开展社会救助,主要是开展救灾、安老、助孤、助残、助学、助医、扶贫、济困等项目及其活动;
(二)兴办、资助各类慈善机构和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三)开展各种慈善活动所需费用;
(四)其他合理开支。
第四十一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资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专项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所得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会在市金融机构开设慈善资金专户,设置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三)本会各项救助资金,实行年初计划预算制度和法定代表人“一支笔”审批制度;
(四)救助资金审批程序严格按本会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会各项财务收支及管理、慈善捐赠信息等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四十三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20日马鞍山市慈善总会第三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马鞍山市慈善总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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